代购毒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类型,目前普遍认为可以以代购者是否从中牟利作为性质界分的主要标准。司法实务中对代购者从中牟利的定性,经历了一个逐步明晰和扩大范围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8年纪要》,已废止)针对托购者的不同身份提出了两种处理方式:(1)明知他人(包括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都按照共犯论处;
摘 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关系与发展方向,宜从方法论对话、经验观察、本土考察三方面逐层探讨。法教义学认为应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相关后果来解决冲突,社科法学则主张应由单一的社会后果出发来裁判案件,两者均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各国的刑法适用都以法教义学为主,但社科法学的适用空间有别,对比德美两国法律发展史可知,这种差别主要受到法教义学的依赖程度、司法文化、理论流派等因素的影响;比较
摘要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判断包括不法侵害存否与程度两个维度。通说观点(事后纯粹客观论)认为,不法侵害的判断应在事后查明所有案件情况后进行回溯性判断。这样的判断方式科以防卫人过高的注意义务,扩大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的范围,限缩正当防卫的成立,产生诸多问题。理想的不法侵害判断,应当以防卫时为时间节点,以一般人能够认识的事实辅以防卫人特别认识的事实为判断资料,以社会相当判断为基准对不法侵害存否、程度进行设身处地式
摘 要使用假学历等虚假专业资格获取超额薪酬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尚未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深入讨论。德国的司法判例与刑法通说认为,在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中,行为人获得的超额薪酬可被认定为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德国之外的其他法域,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也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基于我国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并借鉴域外法经验,有理由认为:针对事业单位
摘要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是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遇到一系列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在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视域下呈现出悖论现象。立足于证据与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能够为这一系列悖论现象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在立案、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二元独立的,在这个意义上,监察机关办案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但在证据问题上,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