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走私犯罪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业务骨干就走私犯罪执法司法中的法律适用、证据运用、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充分研讨交流,一致表示——多层面破解实践难题,深化治理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作为一种跨国(边)境犯罪,不仅侵蚀国家的税收制度,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更严重犯罪的资金来源和物资渠道,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走私犯罪手法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已愈发倾向利用虚拟货币转移钱款。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故意认定争议大、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分歧等现状,该类犯罪的链条化等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行为人犯罪故意证明难与涉案资金流向证明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后续事实认定及其归属论证,也影响行为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对此,应当强化对加密通讯工具、法定货币资金账户、虚拟货币区块链流向等证据的审查,运用证据的多
摘要身份型虚拟人是自然人在虚拟世界的数字分身,其本质是自然人身体在元宇宙的延伸。人格权要素是基于自然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形成的,虚拟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与自然人共享同一人格。元宇宙全真体验使自然人的身体可以通过网络触及,强调现实物理接触的人身权利刑事规范在元宇宙空间难以适用。脑机接口技术改变了人感知疼痛的路径,虚拟人受到暴力作用时,痛觉将直接传递至自然人的大脑,导致现行刑法无法应对非物质性伤害类型
摘要在从境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中,走私犯罪的成立不仅须有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来源于境外的证据,中间走私入境过程的证据也不能缺失。这类案件中,直接走私和间接购私的区分,应结合行为人主观犯意的内容、客观行为方式以及犯罪收益的获取三个方面综合评判。行为人既有走私行为,又有收购、运输行为,同时构成走私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行为人既有走私行为
摘要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下最主要的犯罪形态和类型,网络犯罪治理需要深度融合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既需要借助于法律规则,也需要借助于算法、代码等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规则型治理与技术型治理的有效协同。在网络犯罪的规则型治理中,可能会存在犯罪治理有效性与规则体系融贯性的冲突,这既包括内部的融贯性问题,也包括外部的融贯性问题。科学技术会从正反两个层面影响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规则型治理主要是通过事后惩罚
摘要与传统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有别,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存在概念界定模糊、刑法规制不足与犯罪预防困难等问题。在成立范围上,应当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如侮辱诽谤、暴力威胁、人肉搜索等均认定为欺凌行为。在构罪适用上,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的评价标准,探讨该行为的定罪处罚。在行为治理上,应当以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法律治理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