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档减轻处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一般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的第二个档次判处刑罚。例如,在诈骗案中,被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法院宣告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内判处刑罚。对于该问题的处理结论,虽然刑
摘要刑法上的法益概念是目的解释的前提,危害性是人们对犯罪的最直观认知,法益理论具有其无可替代的功用。司法中,法益侵害性判断的缺位,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对利益的主体可归属性的审视。《宪法》第51条所规定的国家、社会、集体三类主体都需要与个人建构起关联,无论在应然的立法层面还是实然的具体司法操作层面,都不存在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抽象的超个人主体。但是,超个人法益难以正向还原或分解为个人利益。人本法益旨在
摘要传统的危险犯二分法难以合理说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故需要引入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对行为危险做出具体判断,以此来克服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二分法的不足。要认定为准抽象危险犯必须有法条指示的危险要素,故应将原先认为的部分具体危险犯作为准抽象危险犯,除此以外的抽象危险犯、情节犯、累积犯都不应包括在内。在判断标准上,应以法益为基点,将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针对个人法益型和针对集体法益型,进行类型
摘要当前《监察法》已经完成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对于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再次进行探讨具有必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促进两法衔接尤为重要。深入考察两法之间的衔接样态,会发现还存在不足与缺漏。目前,《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还面临着原则层面的差异性,立案与管辖制度、先行拘留制度、证据制度等制度层面尚存问题或缺失,实践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迈向纵深的关键一环,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证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裁决结果的决定性环节。直接言词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石,对于克服实践中庭审走过场的问题、从根本上扭转侦查中心主义的积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本文首先系统梳理直接言词原则的法理内涵,阐明其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逻辑统一性。进而从理论、制度与
摘要技术公司参与侦查的实践形态已经突破传统被动参与模式,衍生出抽象委托模式和实质主导模式。抽象委托模式和实质主导模式虽能弥补侦查机关技术短板并提升侦查效能,但会带来一系列风险:造成侦查主体泛化,引发侦查权失控旁落,导致侦查逐利化样态更加复杂、隐蔽,进而影响和冲击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治理技术公司参与侦查乱象固然重要,但技术公司参与侦查的正当性问题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尤其在数字化侦查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