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主观核心要件之一,该要件的设置本质上是宽宥行贿人、重惩受贿人趋利性立法和司法的体现,会对行受贿犯罪的并重惩治造成一定影响。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基本完成重受贿轻行贿的处罚结构向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的过渡,但这种在以刑罚为主层面的并重惩治改革对行贿罪的治理仍未脱离重受贿轻行贿的本质影响。基于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
摘要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既要避免将诈骗犯罪不当降格认定为民事欺诈,也要避免将民事欺诈不当拔高认定为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视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被害(被骗)与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针对案件主要或者基础事实实施欺诈,理性对待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及其归责,考虑欺诈行为发生的具体行业及其状况,妥当把握欺诈行为的度。诈骗犯罪的认定还应注意结合诈骗犯罪的具体形态和构造进行类型化判断,不能超出或者抛开诈骗犯罪
摘要自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修订。这些法律修订工作尽管带来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却没有解决这部法律所存在的若干结构性制度难题。这些难题主要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刑事诉讼构造没有发生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程序性制裁机制,那种针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的程序控制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法律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存在着诸多疏漏之处。
摘要根据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法院作出的76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整体较长、解除留置后逮捕率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低;非法证据排除难;定案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成为此类案件典型的办案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基于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和诉讼权利;提高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 明确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
□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心证,必须以证据裁判为指导原则,努力寻求证据间的客观印证,尤其是严重犯罪的要件事实,不能过度依赖心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数据证据及鉴定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一方面,技术证明服务于证据印证和心证;另一方面,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的某些疑难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迎刃而解。□提出合理怀疑首先要求提出的怀疑达到合理性的规定,即需基于一定的证据基础而不能是毫无根据的凭空臆想,同时也
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充侦查均以两次为限,那么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查过两次补充侦查期间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对此,实务部门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超过两次补充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应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如果是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可以采为诉讼证据使用。理由如下:第一,保障程序刚性、维护程序尊严的需要。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往往被认为实体违法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