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潘金贵教授和会议主办方的盛情邀请!非常高兴能来参加这个会,对于我来讲,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刑辩的会议我参加得比较多,每一次参会都有一些新的面孔、新的收获,所以很愿意参加这样的会议。我发言的题目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审查起诉阶段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越来越重要,有效保障犯罪嫌疑
摘要关于监督管理过失的义务违反认定,目前研究仍困于基础理论中的学说之争,对司法实践的有效供给存在明显不足。只有跳出学说之间的对立,从实质上把握监督管理义务的规范内涵与义务违反类型,才能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危险演变的不同阶段与义务违反行为的违法程度将监督管理义务进一步区分为监督义务与管理义务,并将监督管理人员违反的义务类型划分为仅违反监督义务和同时违反管理义务与监督义务。在仅违反监
编者按2026年3月26日下午,第二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线上实时收看近5000人次。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
摘要律师执业应以事实为根据,坦诚对待司法机关及有关各方,不妨碍证据,不虚构事实。我国律师制度特别重视律师真实义务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律师明知存在指控事实能否辩称其不成立,应视案件条件而论,且有纯洁论与包容论的伦理选择及技术进路。禁止隐匿证据与律师保密义务及公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有冲突,律师应当有权不提交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但不得违反消极真实义务,以积极作为方式隐匿或协助当事人隐匿证据;在
摘要为契合FATF互评估标准及反洗钱国际公约要求,我国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改造为洗钱犯罪一般条款。但面对理论诠释不足和可适用性边界不清等问题,既有方案未能充分回应。立足遏制犯罪支援的逻辑,掩隐罪的不法实质在于妨害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事司法活动正常开展,作为一般条款与洗钱罪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洗钱犯罪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在于突破上游犯罪范围限制以实现洗钱行为
摘要量刑中的被害人要素,通常以其影响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依据来判断,但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相关人,刑罚的功能不仅作用于犯罪人,也同样作用于被害人。因此,可以从被害人视角对量刑中的被害人要素进行重新审视。从被害人角度分析,被害人过错、被害人需求、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认同与被害人谅解等被害人要素均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以被害人为研究中心、以被害人保护为目的的被害人中心主义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