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界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性质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刑法最后手段性理念、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必须考察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核心要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变相买卖外汇是变相倒买倒卖外汇、具有营利目的、属于地下钱庄或换汇中介。自有外汇对敲行为不具有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
摘 要犯罪构成的属性直接关系到犯罪构成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进而攸关公民的基本人权。犯罪构成体系应为事实体系,其中的事实乃科学事实而非价值事实,唯有如此,方不至与罪刑法定原则及证据裁判原则相抵牾,犯罪构成在司法实务中也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中的出入罪现象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未能否定犯罪构成的事实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内容含糊的价值性要素或标准掺入,才导致了诸多无谓的争议。德日阶层体系中的
摘要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合理的类型化区分。环境法益的二元性并非理论创设,而是为立法、司法和学理所承认的理论共识。对整体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累积犯,对局部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实害犯。
摘 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指必然的物质损失。重大损失数额的基本计算方法包含许可使用费法、损失法、利润法与成本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与商业秘密的形态密不可分。当商业秘密在市场上属于非独占形态时,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需要考虑合法竞争者的因素;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所处的地域及所占据的市场不同时,应适用许可使用费法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计算重大损失时需要考虑密点分割、技术贡献
摘要我国刑法立法观念论争的焦点是积极刑法观和传统刑法观的对峙,其本质是行为人立场和行为立场的对立,积极刑法观是行为人立场彰显的必然结果。行为人立场和行为立场在我国不同法治场景中呈现出两级化趋势,在立法场景中,行为人立场不断彰显,表现为积极刑法观;而在司法场景中,行为立场又不断强化,传统刑法观的谦抑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刑法立法观念论争根植于我国刑事法治的二重面相——自由法治刑法和社会法治刑法,追求
证人宣誓,是指证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向法庭宣誓,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作证的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兼具仪式性与功能性的关键设置,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庄严的形式,强化证人作证的责任感,保障证言真实性。早在古罗马时期,在法庭作证阶段就已出现宣誓形式。中世纪时期,这一制度被纳入教会法体系,随后逐步世俗化为现代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刑事诉讼中确立的直接言词原则为证人出庭作证及宣誓程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