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尚权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履约能力在合同诈骗罪的审查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客观依据之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往往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一、合同诈骗罪中履约能力的含义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察资金能力、资源能
摘要当前洗钱活动已形成多环节、多主体、多样态、多时点的上下游产业链,适用单独正犯与传统共犯归责模式均不能准确厘清洗钱活动参与行为的实质不法内涵。应适用上下游归责模式,遵循结构-功能的归责标准,先厘清洗钱活动具体构造,并确定具体案件中洗钱活动参与行为所涉罪名,再判断该行为对相应犯罪所发挥的功能,最终确定具体犯罪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实现妥当归责。通过考察洗钱活动参与行为的对象、内容与危害后果,可确定洗
摘要我国刑法目前对非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限于前端非法获取环节;对于非法获取后的非个人数据窝赃行为,则主要尝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暂时性规制。数据窝赃行为侵害的法益并非权利人控制数据访问的形式数据秘密,而是数据所蕴含信息内容的实质数据秘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保护法益与数据窝赃行为的不法本质并不契合,数据窝赃行为也不满足前者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采取立法论路径,增设数据窝赃罪以系统规制此类行为
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允许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1996年修法将辩护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2012年修法把律师介入时点推到侦查第一次讯问;2018年修法依托认罪认罚制度搭建辩护全覆盖框架。经过多次修法完善,我国已经建成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并行、专职律师与值班律师互补的辩护体系。然而制度供给与实践效果仍存在明显落差:一方面,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缺少阅卷权,同步
摘要证据收集必要性的广义概念,是指对于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材料是否有必要均予收集以及是否有必要采用特定的方法收集。此概念区别于法庭证据调查必要性,在实践中与规范上有充分依据并成为侦查取证的指导原则,体现取证效益价值、人权保障价值与技术合理性价值,符合中国刑事诉讼阶段性构造。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取证必要性应斟酌证据相关性强弱、证据重要性、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查明及证据是否重复、取证可能性与成本等因素;取证
摘要规范构建未能根本上扭转涉案财物处置乱象,这当然能归咎于规范欠缺明确性和体系性,但法律虚置乃至法律规避现象提示道,通过加强法律监督防止法律适用异化同样迫切。立足实现有效法律监督,不论是划定监督边界的规范,还是作为严重违法行为识别基准的规范,均相当薄弱。在该背景下,各地检察院探索形成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提前介入侦查、人民监督员参与等实践样本,旨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也让法律监督的被动性、滞后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