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防卫过当唯结果论的司法异化现象归咎于结果无价值论,是一种见到结果就以为是结果无价值论的误解。德国的个人保全原理和法确证原理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放弃法益衡量和优越利益原理而主张纯粹必需说并不明智,谨防在防卫限度问题上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作为我国刑法立法明确规定的防卫过当的两个条件,二者之间既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先后关系,更不是主次关系,而是阶层递进关
摘要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当进行体系解释。根据保护法益与不法程度,对本节规定的犯罪可分为侵害国家应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与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是实害犯、结果犯;有真实交易而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开票方与受票方都不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或者有真实交
商业机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商业机会而构成的受贿罪。商业机会受贿不同于普通受贿的特征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贿赂不是一般的财物,而是某种商业机会。因此,在商业机会受贿的司法认定中,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商业机会。 商业机会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平等、公平参与某一竞争活动的资格和机会以及以此获取商业利润的可能性。商业机会具有财产性、可预期性和可量化性等特征。商业机会受贿的贿赂属性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同级法院对类案、上下级法院对同案适用不同程序处理规则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程序开展,还可能导致商事犯罪的错误界定和商主体的权益丧失。根据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影响关系,商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影响民商事案件定性的竞合型、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互不影响但有所关联的牵连型和民商事案件影响刑事案件定性的从属型三种类型,应分别适用先刑后商、商刑并行和
摘要移送管辖制度是对管辖权初次分配的必要调整,对于平衡跨地域打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两者关系有着重要意义。移送管辖具有三大功能,即管辖错误的纠正功能、集体回避的替代功能和兼顾诉讼便利的功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移送管辖,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但仍然存在缺陷。实践中,移送管辖的适用存在巨大阻力,行政化色彩明显。优先管辖、指定管辖的大量使用,导致移送管辖的适用空间进一步收缩。
摘要平等对待的形式正义原则要求同案应当同判,但由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同案同判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值得追求的。因此,必须认识到同案同判的限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正义恰恰要求法官背离以往案件的判决。同案同判具有性质、方法和时空的限度,三者具有内在关联。道德义务论极大展现了同案同判的限度;相反,法律义务论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允许法官可正当地背离先在判决。从方法论上看,初现案件、裁判的正确性主张、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