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讼场景的改变、追诉权力的扩张、诉讼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诉讼证据的数字化,均已成为刑事诉讼在数字时代的标志性特征。尽管刑事诉讼要素的呈现方式在数字时代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就刑事诉讼本质而言,依然应遵循其基本理念与原理。面对数字技术对刑事诉讼理念的冲击,单一的规制或者回应模式已难以全面应对数字技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纵深发展。为有效契合数字时代,使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规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周延性,中国刑
摘要从规范分析与实践逻辑的两个维度出发,可以确认我国《刑法》属于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以规范论的思考方式作为制度架构的起点,注重对不同参与类型的法的评价,以规范构造上的差异作为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基础。基于不同类型的规范构造,狭义的共犯属于二次责任的类型,因而在可罚性的要件方面从属于正犯。基于规范论的路径,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区分标准应当赋予主观要素以必要的体系位置,采取主
摘要我国刑法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发票犯罪与税收犯罪分别立法,既考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税控功能差异,也考虑了发票犯罪是税收犯罪的手段但不等同于税收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是基于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逻辑,目的是同时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功能和抵扣功能。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因没有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
摘要设定明确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范体系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确立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款,既与实质法典化的改革路径相契合,也有助于最大程度发挥法律原则对司法权运行的规制作用。为此,应充分立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根本立场,于刑事程序基本法层面明确强制措施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意在通过推动强制措施适用的动态适时调整,直接指向未决羁押率高企和超期羁押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顽瘴痼疾,故而可被作为强制措
摘要犯罪记录封存的正当性在于,相关犯罪记录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了与在现时社会中构建行为规范并维系社会存续的意义关联,不应再被法律所关注。据此,应当建立二阶段的犯罪记录封存模式,第一阶段的封存旨在恢复犯罪人因犯罪而丧失的资格和权利,第二阶段的封存则彻底排除犯罪记录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无论哪一阶段的封存,只要立法者推定的犯罪记录法律意义消失的时间届满,就应当封存犯罪记录。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编者按2026年3月26日下午,第二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线上实时收看近5000人次。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