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罪单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被定罪本身会遭受名誉罚,名誉罚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罚对单位犯罪的威慑失灵,导致对单位施加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实现。降低名誉罚的不确定性对单位刑事制裁一致性影响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通过对涉罪单位进行适法整改来替代刑罚的非罪化处理模式;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进行区分,在立法上预先将不同类型的单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定罪可能遭受的名誉罚进行扣除的类型化区分模式;
提要我国民、行、刑立法协调性的不足导致法院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没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不同法院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时做法不一、理由各异。在无法律否定给付人合法权益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又是对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优先性的排除。其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是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获得利益的矫正衡平理论,对于给付人来说是财产
摘要从《刑法修正案(八)》到《刑法修正案(十二)》,我国刑法共增设了45个罪名,其中有23个轻罪,我国刑法修正呈现出轻罪化倾向。增设轻罪同时满足了严而不厉思想所主张的法网严密与刑罚不厉的要求,然而,严而不厉与我国惩罚二元制相冲突、与刑法的谦抑性相矛盾。在司法实践中,不适当的增设轻罪会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进而出现重罪轻判现象,同时,增设轻罪在客观上导致了刑事案件激增,加剧了刑事司法中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引言在当今时代,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其司法保护的力度与成效,直接关系到国家创新的培育与发展。近年来,国家突出加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尤其是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呈现出持续且快速增长的趋势,成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月
前言1978年以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蔚为壮观,根据我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史时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理论问题研究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之前,首先回顾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背景,目的是为了对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行背景说明。在完成对各个历史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问题的归纳,并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部门法学理论方面的开拓与探索,提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
前言学说上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被动型受贿罪中的体系地位,形成了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基本对立,而主张至少要求承诺行为的所谓新客观说,实质上是主观说。传统客观说存在容易导致处罚漏洞等明显缺陷,而主观说则在事后受贿等场合力有不逮。相对于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这种形式化的提问方式,更应追问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受贿罪的法益侵害与责任非难是否产生影响。在界定党纪政纪与国法的联系与区别、明确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