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证券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核心场所,其健康发展对维护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证券犯罪活动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还严重威胁到金融安全。而构建高效、协同的证券违法犯罪治理机制,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一直是该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
摘要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社会风险接踵而至,对国家治理数字犯罪的能力和治理体系产生新的挑战。然而,数字犯罪的的研究尚显不足。本文以数字犯罪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内涵与特征,并指出数字犯罪不仅包括以数据为保护法益和行为对象的犯罪行为,还涵盖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传统犯罪以及在元宇宙中实施的犯罪,具有客体多样性、手段新型性、结果难估量性、普遍性以及虚拟性等特征。通过对该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表述被认为是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情形。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然而,对于何谓从一重,司法实践与理论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需深入研究探讨。一、何谓从一重处罚中的重罪关于从一重处罚中重罪的认定,概而言之,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一)学说现状1 先比后定法。所谓先比后定法是指确
上篇链接,点击阅读:尚权推荐丨乔康、王子腾:手机口案件中诈骗罪共犯和帮信罪的区分(上)二、客观上的区分标准实务中还有一种区分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的思路,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主要考虑适用帮信罪能否罚当其罪,具体来说,就是《纪要》第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01引 言据统计,我国约24 7%的妇女遭受过丈夫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需要解决的课题,其威胁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虐妇女往往因为传统思想的禁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进行处理的漠视态度,不敢或不能寻求公力救济,最终绝望选择铤而走险,用以暴制暴的方式终止家庭暴力。对于对峙型防卫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前言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灰黑产业链条的角度来说,帮信罪的制定是有必要的,但在客观上也导致实务界对个案中帮助行为的定性出现了纷争,即帮信罪和上游诈骗罪共犯区分不清,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两卡案件中,在手机口案件中同样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究其本质,是因为帮信罪本就是从上游共同犯罪中分离出来的,即便将帮助行为独立入罪,但也难以消除其对正犯的从属这一自然属性,故而想找到一条将两者绝对割裂开来的方法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