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在刑法领域,性侵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犯罪类型,其背后的法益也随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从原本的男性的财产性权利演化为女性的人身权,从传统的风俗犯罪逐渐定位为妇女性自主权的犯罪,从只评价行为人行为,到认为性行为本身中性,并且确定须以被害人的不同意为本质。[1]而在性自主权这一定位中,以强奸罪为例,我国对于强奸罪的定义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中较易混淆的两种转移占有犯罪。一般认为,当行为人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时为盗窃罪,被害人将占有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时为诈骗罪。但问题在于,有时行为人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时并未违背他人的意志,进而便可能构成诈骗罪;而有时被害人将占有的财物转移给他人时并无处分意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由此,对于发生在商品交易环节,特别是在网络背景下商品交易环节中盗骗交织型的侵财案件,行为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日趋产业化、智能化和多样化。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多种类型的诈骗活动,借助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快捷性、被害人的不特定性,导致证据收集难、固定难、被害人确定难,进而造成定性层面,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服务领域的欺骗行为,究竟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从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程度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有效界分。一、主观界分要素:非法占有
时下,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通过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因很容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即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巨大危险,故而即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种认为只要逃避海关监管即具有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而不论最终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即可构罪的观点,实际上是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理解为危险犯。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系结果犯而绝非危
摘要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包括利用决策技术优势的量化交易行为与利用执行技术优势的程序化交易行为。高频交易属于程序化交易的典型类型。技术交易存在同质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判断技术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首先需要明确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适用需要严格坚持同质解释规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系滥
【内容提要】实践中,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一般是指行受贿双方为了输送利益,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故意增加交易环节,受贿方不实际经营、不承担风险即享受巨额收益。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审批职权,虚增交易环节,以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向区属国有企业提供融资顾问服务为名索取顾问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贪污罪的定性问题值得研究。【基本案情】甲,A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A市市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