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工作旨在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各类科学方法,对社会危险性要素进行科学审查,最终实现捕或不捕的决定建立在科学、客观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增强逮捕的科学性、公正性。 □逮捕程序的正当化与社会危险性评估改革之间具有紧密联系,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需要通过正当化的程序实现,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估过程与结果需要正当化的逮捕程序予以呈现、检验。 逮捕制度是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保
□可诉性并非单纯指向诉讼程序的启动,而是以法治化、标准化的方式确保检察权行使的边界明晰、效能聚焦,实质在于促进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良性互动。 □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可诉性作为程序法范畴的核心命题,本质是司法权介入公共治理,须以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律为前提,构建符合诉讼法一般原理、兼顾公共利益特性的审查标准。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
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专访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樊崇义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一些表述令人印象深刻,比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实检察为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等。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
摘要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必须严防趋利性司法和执法。针对此类案件实体法上扩张入罪、程序法上扩张管辖和执法上扩张罚没,应探索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趋利性司法和执法。有利于被告是刑事法基本立场而非仅指存疑有利于被告。在趋利性司法和执法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可据此充分运用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方法。实体法层面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入罪泛化,即要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
最高检党组提出,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两个回归根本目的在于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而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离不开管理,关键是落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对于刑事检察来说,科学用好三个管理,重要的路径就在落实三个管理过程中贯通运用刑事法原理、检察学原理。符合法学原理和规律的管理,才是科学的管理。 落实三个管理应遵循刑事司法过滤功能原理。对于刑事检察而言,
编者按2024年10月25日,在南开大学建校105周年之际,我国著名法学家、著名法学教育家、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陈兴良先生应邀莅临南开园,为南开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刑法适用的方法与规则的精彩讲座。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讲座是陈兴良先生继2004年在南开大学建校85周年之际应邀为南开师生讲学之后在南开大学做的第二场讲座,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