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对象共谋,由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行政管理对象拨付财政资金,后再向拨付对象要回一部分拨付款,这类情况下,拨付对象一般也是请托人,对此,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还是贪污?笔者认为,应从双方的犯意、财物性质是否转化、谋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A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张某,A市甲医院(民营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法定代表人。2020
地下钱庄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是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非法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俗称。其所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直接冲击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同时对外汇、海关及税务等机构的监管秩序产生多维度的危害,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地下钱庄目前的严峻犯罪态势,以多种举措进行治罪和治理。 刑事法律规制
前言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因为两罪的客观行为尤其在犯罪手段上有竞合之处。部分组织卖淫行为采取了容留等手段,进而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即组织卖淫包含了容留卖淫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两罪都有为卖淫提供一定场所或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联系引见的行为,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包容竞合1,适用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即以重罪(组织卖淫罪)包容轻罪(容留卖淫罪)。但司法实践并没有刑法理
摘要我国当今处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法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建构在该契机下也应如约而至,我国社会主义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紧迫性亦与日俱增。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核心,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是刑事司法公正绕不开的永恒课题。然而,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大量冤假疑难的错案中都彰显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摘要对于如何解决刑法中悲惨困境的讨论,不仅错综复杂而且持续超过一个世纪。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征,才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悲惨困境: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除了杀害其中一方之外别无选择;没有一方对困境的产生具有责任;一方的牺牲须由第三人来作决定。卡纳阿德斯之板案及营救酷刑并非真正的悲惨困境。对于真正的悲惨困境的解决,法外空间说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说均不尽如人意。前者的构建会导致法上的混乱,而后者则是
摘要为保障刑事合并审判的公正性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各国针对共同被告陈述的法庭调查发展出被告作证、共同受审与双轨调查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受法律传统、诉讼构造与国家正义性格的影响而差异较大,但均认为本案被告应有机会当面挑战、充分质疑指控他的共同被告,否则一般禁止使用共同被告陈述给其定罪。我国虽承认被告有质证权,却以分别讯问阻碍其获悉共同被告的陈述内容,并由法官垄断对质程序的启动权与主导权,甚至允许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