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当司法机关发现行为人在服刑期间隐瞒其他犯罪事实或遗漏前科,导致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启动再审程序是常见的做法。然而,在涉及新罪和漏罪的认定及处理时,特别是需要进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不完全吻合之处,如何准确解释和适用刑法条文成为关键问题。例如,某行为人因贩卖毒品罪(A罪)被甲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A判决)。在A判决暂予监
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与原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比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和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后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要轻。实际上,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体现的人身危险性相较于上述后两种情形更大,对其施加更轻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对此,笔者试图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的侵害法益、主观罪过等角度分析,阐述对缓刑
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的虚拟货币等新兴虚拟资产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隐蔽途径和利益转移手段,从而催生了众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虚拟货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受贿罪并无太大争议。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明确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在确定受贿金额时,存在较大的分歧。 受贿罪的认定,不仅需要行为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还必须满足
摘要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我国经历了从一律起诉入罪到以相对不起诉出罪,再到依据但书出罪的过程。根据但书出罪具有公安机关实体出罪、法定出罪的特点,既从源头上避免了入罪,也肯定了以具体危险为由出罪的理念。但是,在实践中放弃以相对不起诉出罪、裁量出罪并不合理。我国应在坚持根据但书出罪的同时,积极推行以相对不起诉出罪。以相对不起诉出罪既有利于对轻罪案件程序出罪,也有利于对出罪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发挥检
摘要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传统的化解方法是调整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行为时点,并由此衍生出实行模式和责任模式的对立。这种方法论注重实行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关系,却忽略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整体评价的实质根据,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和转移论题等误区。精神障碍状态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介入因素。如果原因行为创设足以让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结果行为的类型危险性并使该危险现实化为结果行为,
摘要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必要共犯行为是否可罚存在立法者意思说和实质说等观点的分歧,我国司法实务对此也持不尽一致的立场。实务与学理围绕必要共犯可罚性的纷争背后,其实是形式还是实质地理解必要共同犯罪条款的对立。依据反对解释和当然解释等形式地理解立法者意思的解释路径,虽然在不少场合能得出合理的答案,但可罚与否不应该只是一个形式逻辑的推论问题;大多数实质说则沉浸于违法性和责任等有无的迷思,而忽略了从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