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随着我国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特别是在轻罪时代到来之际,究竟何种犯罪属于轻微犯罪,则成为目前建立该制度亟待解决的首要前提。一、确定轻微犯罪的范围需要区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 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在我国现行刑
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共同违反了注意义务,实行了共同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认定数行为人构成过失共同正犯,意味着可以在共同过失的场合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将数行为人作为一个犯罪整体统一认定过失犯罪。我国目前虽然不存在有关过失共同正犯的直接立法,但司法实践中应用该理论认定过失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受限于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
摘要刑事案件裁判说理难题为法律学说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契机。合理运用法律学说既有助于强化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有利于法律学说的创新发展。但目前法律学说在刑事裁判中存在不被法官重视、援引的必要性和关联性不足、援引的规范性标准不清等困境,还潜藏着论证不周延、引发同案不同判、造成裁判说理对象错位等风险。为此,有必要探明刑事裁判中运用法律学说的困局之因与正当性所在,进而系统构建其具体运用机制:一是法律学说
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主观证据多、证据体系单薄、证据资格易受质疑等问题,传统印证模式发挥功效的基础阙如,机械印证、形式印证无法实现防冤止错,作为守卫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并采信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存在困惑。一、现状扫描:职务犯罪案件中印证模式的缺陷印证模式是以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避免孤证定案,以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一种证明模式。印证模式具有优越性,具体到职务犯罪案件
引言: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财务造假行为毁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财务造假一直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司法的重点。为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在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当下,《解答》的出台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一、积极意义(一) 填补了财务造假问题上刑事司法文件的空白
摘要未遂犯的判断重心在于行为不法。判断行为不法,必须重视主观不法。故意是主观不法要素。故意行为危险具有目的性与支配性,过失行为危险具有任意性与盲目性。考察未遂犯,重点在于考察故意行为危险的创设、发展及实现。在危险创设阶段,一方面,着手决意应具有现实性,实行意向不等于着手决意。另一方面,着手决意应具有确定性。承认着手决意与实行决意的分离,可以妥当处理以不确定事实为基础的决意案件。在危险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