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007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制度,中共中央2008年印发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2014年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先后对这一制度予以确认。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同步监督模式介入减刑、假释活动,及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不当问题,也查处了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相互独立又紧密配合。值班律师制度是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在认罪认罚从宽领域推进的重要体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重罪案件是保障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存在争议、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其作用发挥有限。为了更好地使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明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等,解决其在重罪案件认罪
摘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401 条概括承认了刑事已决事实对后续刑事审判的预决效力。该规则较为简略,具有 不受反证、不限范围、不设条件 的特点,有待继续探讨。预决效力规则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相协调,并辨明其效力性质、效力范围与产生条件。在效力性质方面,预决效力应当理解为允许反证的相对效力,亦即证明效力。效力范围方面,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原则上只对被告人
摘要学界和实务界对阅核制存在认识分歧,分歧的根源是如何看待正当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若认为实体正当性来源于程序正当性,会质疑阅核制;若认为实体正当性可以独立于程序正当性,则未必会质疑阅核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阅核制以理性主义认识论为基础,认为应该会有一个具有真理性的裁判方案在等待被发现。但即使是理性主义认识论也承认绝对的真理很难到达,当案件无法在真理性判断的基础上达成时,裁判的正当性只能通过
摘要中国当下刑事法网划定的总体趋势仍是适度犯罪化,与此相适应,刑法介入社会生活也应该更加积极一些,采纳积极主义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既与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势变化相关联,也部分地得到了立法实践的印证,还和刑法谦抑原则不冲突。与功利主义刑法观、常识主义刑法观、民生刑法观、实质刑法观以及刑法家长主义等各有不同,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总体框架下,积极主义刑法观强调尽可能实现刑法在个案处理中的妥当性、合理性,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一般累犯、特别累犯的刑罚施加进行了规定。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刑法》都确立了从重处罚原则。区别在于,特别累犯没有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构成要件的限制。观察《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涉累犯的规定和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关涉缓刑的规定,都缺少缓刑犯考验期结束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应否算累犯的规定。司法实践对此理解不一。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