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处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立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同时结合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地位作用等精准认定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努力分清罪责,实现罚当其罪,以依法分类惩治实现教育改造的最佳效果。对于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危害大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准确认定其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严惩的予以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改造教育功能,
摘要证据种类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历史与政治逻辑的时代变迁、程序运行环境的结构性变化和证据法基本原理的深化发展,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被抛弃,逐渐从法定证据种类限制演变为取证合法性限制。中国的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是一种封闭性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其制度动因在于便利与规范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实践中,我国证据种类法定主义表现为将取证合法性限制和真实可靠性限制当成了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副庭长陈学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王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反洗钱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答:近年来,最高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
●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且进行了交易,就可以认定贩卖物品的毒品性质。至于贩卖的是否真的为毒品,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 ●在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应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毒品交易方的证人证言能否相互印证。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是证据链条中最关键的证据,不仅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更决定了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的幅度,因此毒品的查获与否往往成为认定
摘要从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角度看,被告人获得庭前阅卷权无疑是具有正当性的。但从有效追诉犯罪的角度看,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却可能带来诸如翻供、串供、提供虚假陈述等一系列消极的后果。要真正解决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问题,需要对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做出重新调整。具体说来,被告人的"辩护者"角色应当得到强化,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则要逐步得到弱化。唯有如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被告人
摘要数字时代,新兴技术与刑事侦查紧密结合,在提高了案件侦破率和侦查效能的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侦查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干预程度。加强刑事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既有利于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保障司法人权,也与刑事正当程序要求契合。检视我国刑事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主要围绕个人通信信息与个人隐私信息展开,遵循隐私权保护逻辑,强调公权力机关的自我规制与积极保障,侧重规制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为推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