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
摘要加速到来的智能驾驶时代正在逐步瓦解传统交通安全犯罪的基本观念,引发包括人的法定驾驶地位是否丧失等问题,传统交通安全事故犯罪规定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肢解,当代公共交通安全理念、犯罪的设定基础、归责逻辑等处于洗牌的机遇期。新型智能驾驶犯罪宜分为 对象型工具型独立型,但亟待规范界定。应根据智能驾驶的程度 与模式, 就智能产品责任犯罪、 智能驾驶公共安全犯罪等突出问题, 对研发者、设计者、所 有者、
社会意味着秩序,人性表征着自由。也许正是源于此,康德才断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1]如果承认自由是人生来就应享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人(包括作为人的政治结合体的国家)就不能恣意对人进行裁判和惩罚,惩罚便成为刑法学中的最根本课题。所以,刑法学在作为教义学面容呈现的同时,必须关注其作为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属性,回答刑法适用如何体现国家政治结构与权力运转,以及国家
摘要:网络的技术驱动性与普及性使我国社会进入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网络社会形态,并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是法治化,法治化的核心是良法善治。我国当前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当下盛行的刑法积极主义立场继续强化了社会治理的国家干预性,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导致了网络犯罪刑事治理机制短效的问题。为了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摘 要刑法第225条的第1项至第4项几乎汇集了所有与刑法明确性相悖的立法方法,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解读具有现实紧迫性。
摘要:《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体现,而不是量刑规则。不论是从合法权限还是理论解读的角度,司法解释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都应予以否定。帮助行为正犯化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并不矛盾,其思想基础也不在于罪刑均衡,而是严密刑事法网和轻缓刑罚处罚的双重考量。《刑法》第287条之二中的帮助行为对实际正犯行为仍然具有部分的事实从属性,且由于该行为的业务性特征及法条表述的开放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