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一词首见于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的信息发布。同年7月10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主动投案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类似于司法意义的自动投案,但亦存在较多差异。关于职务犯罪主动投案的司法转化,争议焦点体现为主动投案在司法中应当认定为自首还是坦白。此问题系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两种制度在时间、身份等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所致。一、投案时间标准不同导致的差异成立主动投案的时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作出部分修改,即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标准,这意味着构成此罪必须造成重大损失。从立法目的来看,此次修改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对司法实务中骗取贷款罪的过度扩张适用起到了积极的限缩效果。但也需要指出,重大损失作为该罪的入罪标准,其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状况并非学界想象之中那么规范。刑修(十一)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应该说,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服刑罪犯经过减刑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理解却出现了偏差,是指减刑以后的剩余刑期呢,还是不包括减刑的剩余刑期。笔者注意到,司法实务中对服刑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又裁定假释的,假释考验期是根据减刑后的剩余刑期来确定的。对此,笔者持不同观
摘 要: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
7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建设推进会暨主题研讨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办公室揭牌成立,会议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监控人管理暂行规定》,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工作亮点等角度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发布了深圳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建设的首批8个典型案例。目前深圳市检察院及全市11家基层院全部被纳入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满足特定情节或者后果要求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本罪所规制的仅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行为人之间并不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而是串通拍卖或竞买的,是否可以适用本罪规定?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有的判决对竞拍国有资产、竞买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以串通投标罪予以定罪处罚,这些做法是否妥当?很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