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实践中的常见罪名。一般而言,直接改变本单位的财物控制权的挪用资金行为不难认定。但是,在案件涉及多个民事主体时资金究竟归属于谁,对于本罪的认定会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认定本罪时需要顾及民法的立场。 例如,被告人姜某和他人共同出资在内蒙古赤峰市注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司)。自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赤峰公司均从开设于北京市的某防水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赊购防水专用材料
对于自诉转换为公诉,或者公诉转换为自诉,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理就是公诉优于自诉。这是判断要否转换和如何转换的一个重要标准。自诉、公诉的相互转换,关系到两个诉衔接,以及审理程序问题,乃至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必须坚持法律正当程序原理,才能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以消除诉讼中的疑虑或阻却。 在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指导下,在立法上应当对自诉转公诉程序的衔接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符合实际的自
摘要:我国刑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简单地表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因此,根据对法条罪状的理解,只要具备虚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犯说成为对本罪构成要件解释的通说。然而,立法机关设立本罪的初衷是为了惩治以虚开为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准确地认定本罪,就需要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对本罪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存在两种不同
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只能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这就决定了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 刑事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性。 合规计划一旦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更新发展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影响提供了合理性。 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备受重视。有
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7日下发《关于下发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在上述通知中要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于6月底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经各地审判委员会、省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
目前,关于存疑不起诉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源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和第4款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刑诉规则》第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