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判中心主义的两大支柱——对质要求与传闻规则,是西方血罪观念的产物,盛行于中世纪两大法系。它要求死刑判决必须以在法庭内获得的公共知悉而不得以庭外获知的真相或审前卷宗等私人知悉为据,功能在于保护法官免受地狱之灾,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与其对立的是卷宗制度,它是国家安全战胜血罪的产物,始于16—17世纪欧洲大陆和英国叛国罪案,其功能在于发现真相固定真相再现真相。17世纪后期,审判中心主义在英国叛国案
检察官客观义务,主要是指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其应承担的在法律实施中实现公正、真实目的的义务。即使检察官的追诉义务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但是,这却不是其最终的目的,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持法律的正义及尊严。 在我国,就法律定位而言,检察机关具有宪法层面上的法律监督地位。在宪法框架内,监督侦查、审判等机关的权力行使,既是检察机关的宪法性权力,也是宪法性义务。 在世界很多国家中,创制检察机关或检察
摘要:在德国,从费尔巴哈到李斯特再到罗克辛,都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论证刑法的合法性,致使德国的刑法合法性原理独具特色。这种理论向度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德国缺乏法律至上传统和在赶超型国家背景下坚持了政府主导型法治。论证刑法的合法性,应当紧密结合本国国情。与德国相比,中国更为缺乏法律至上传统,故更应当从积极方面论证刑法的合法性,激活《刑法》第3条前段规定,提升刑法的理论自觉性;同时,应当继续坚持从消极
摘要: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直接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是否流畅,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行为具有正当性,其享有反悔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理性对待被告人的反悔权。以C市Y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为主要样本,课题组深入考察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在审判过程中反悔的情况,分析其面临的困境、剖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寻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从宽处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未必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证据三性是证据属性问题,与证据两力是截然不同的两套概念,在司法办案中应先审查证据能力,然后再审查证明力。 书证是以文书之内容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类型,故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可归属于书证。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属证据。 2021年3月1日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笔者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如何理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此次修正案虽然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但立法者对已满12周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