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为熊秋红教授为孙长永教授的新书《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所作书评。本文的精简版于2021年7月6日已在《法治日报》发表,在此,刊发全文以飨读者。熊秋红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检察学会检察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第四届
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摘要:在检察办案责任制改革和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案件质量评价制度对于规范和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价值日益凸显。与既往业务评价指标相比,案-件比指标对案件评价的质量、效率、效果维度,分别实现了结果导向到过程导向,办案量控制到非必要程序控制,单一内部视角到当事人视角等评价模式的转变,对检察内部程序的规范化和检察引导侦查的主动性有正向促进作用。为防止案
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文 吴小军(二审承办人) 魏 炜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一、裁判要旨 被害人过错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在实体层面,认定被害人过错需结合不法性(不道德性)、单方主动性、因果关联性、当场性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注意区分被害人过错与事出有因。在程序层面,被害人过错作为一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法定刑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在本罪第一档刑中,并没有关于情节的规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一个客观的后
编者按:企业合规属于一种新型的公司治理方式,是一种以防控合规风险为导向,由企业所建立的一套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先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补救的内部监控机制。所谓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企业,在其承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这一改革探索顺应了我国近期
近几年,企业合规问题已然作为行政不处罚或者刑事不起诉等因素纳入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1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企业合规管理作为国家发展规划予以规制。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